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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区优惠政策
2006-10-25 09:42  文章来源:开封市禹往台区招商局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  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区是我市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的重要平台.根据统一建设、统一管理、统一政策和统计口径不变、税收政策不变的总体要求,凡投资额度、投资强度等达到要求的企业,都可入驻产业区,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:

  第 一 条 市、区政府及产业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市精细化工产业区基础设施建设。

  第 二 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、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、且平均投资强度达到120万元/亩的工业项目,从签定协议之日起,四年内对区财政贡献达到征地成本的用地部分,按土地出让价格给予项目等额补助。

  第 三 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,且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商业项目(不含房地产),应缴纳土地出让金中区级财政受益部分,给予等额补助。

  第 四 条 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,实行市场化运作,一事一议。

  第 五 条 在市办理各种手续时,经营性收费按50%收取,属行政性收费的,只收工本费。

  第 六 条 按土地出让价格给予等额补助的项目,除享受第二条优惠政策外,依据企业对区级财政的贡献,再连续两年按50%奖励企业。

  第 七 条 不享受第二条等额补助的项目,从签定协议之日起,依据企业对区级财政的贡献,前三年全部奖励企业,后两年按50%奖励企业。

  第 八 条 兼并、收购、投资原有企业的,或原有企业新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,以上年度对区级财政贡献为基数,增长10%以内部分按其对区级财政30%给予补助;增长10%以上部分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的50%给予补助。低于往年基数的,先补齐基数再计算补助。

  第 九 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,且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商业项目,或高新技术、公益性项目和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,一事一议予以更加优惠政策。

  第 十 条 入驻企业实行项目代理制。按照自愿原则和市场化运作模式,可对企业实行项目工程代理方面的服务。

  第十一条 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,提供以土地等固定资产及有价证券作抵押贷款等方面的服务。

  第十二条 引进市外资金用于产业区建设和兴办企业的,对有功人员按市、区有关招商引资政策奖励。

  第十三条 对博士生等高等人才来产业区工作的,五年内免费提供公寓,并在项目选题、立项、申报科研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。

  第十四条 符合市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,入驻南郊乡310国道两侧地带的企业,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。

 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由市精细化工产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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